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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28    浏览: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行为举报管理工作。《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办法》规定,省内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部门及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管理机构,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办法》明确,受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进行登记分类。不予受理的举报,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受理的举报件,应在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办法》要求,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及具体位置、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等,并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鼓励实名举报。在办理举报件过程中,发现有国家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办理部门应将有关情况转告同级纪检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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