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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准入资质

发布时间:2020-06-29    浏览:

关于严格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准入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为有效调控我省建筑业企业数量规模,提高建筑产业集中度,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41号)、《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0〕1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有关资质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关资质审批规定

1、新申请三级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

自2012年1月1日起,审批新申报的三级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时,标准中要求的项目经理由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和小型项目管理师替代,人数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规定的三级资质项目经理人数为准,其中,建造师(含临时)不少于标准规定的最少人数的50﹪(标准为单数的取高值,标准低于2人的按标准计算建造师指标,标准中不作要求的除外),其余与小型项目管理师合并计算。

2、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自2012年1月1日起,停止审批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自2012年1月1日起,新申报电子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含增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批。

2012年1月1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须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重新核定。核定工作从2012年2月10日起至6月30号止,具体要求另行通知。逾期未核定的,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二、关于三级资质企业核查要求

2012年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时,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取得三级资质的企业,建造师指标按2011年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标准的要求进行,过渡期为1年。从2013年起,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按本通知要求的建造师标准进行。

三、关于注册建造师变更要求

2012年1月1日起,建造师不得随意变更注册,特别是要控制新批准资质企业及资质核查期间的变更注册。

四、工作要求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审批,特别是三级资质的审批,认真核实企业申报材料,严厉打击资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建筑市场企业资质结构分布情况,适当提高企业资质准入门槛,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在做大做强做品牌上下功夫,扶持一批集中度高、竞争力强优秀企业,把我省建筑业综合实力提高到新水平上。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

联系人: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栾印葆,025-51868691。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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