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的延期
发布时间:2020-06-15 浏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石家庄登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登诺教育):
服务范围:
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新办(新申)、延期(延续)、升级、
办理:建筑资质新办(新申):施工总承包资质办理12项办理、专业承包36项的资质的升级、延期(延续)、增项、维护、年审
办理:电力承装(修、试)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新办)、重新核定、延期(延续))、劳务分包资质(新办(新申)、延期(延续)、升级)
办理:工程师(暂无)、建造师(暂无)、八大员(暂无)、技工、安全员
另外,我公司还经营中高级职称代评审、学历提升、安管人员考试培训、特种工考试培训、技工考试培训等多项业务。
联 系 人:胡经理
联系电话:18931122505
此文章若未解决您的问题,可点击右侧在线客服咨询(本文采集自网络,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
登诺(www.sjzdenguo.com)-河北省石家庄专业的建筑资质代办服务平台,专注资质代办,建筑工程资质办理,企业资质代理等,另外,我公司还经营中高级职称评审、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学历提升、安管人员考试培训、特种工考试培训、技工考试培训等多项业务。